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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 《公司條例》第622章及第622B章

註冊辦事處地址改了,幾天內要申報?

15日。而且要注意:在周年申報表內寫上新地址,法例明文訂明並不算履行這項責任——這是條文裡少見地直接堵死一個常見做法的寫法。

最後更新:2026年9月6日

公司須在香港設有一個註冊辦事處;地址一旦更改,公司須於更改後的 15 日內,將更改通知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違反的罰則是第 5 級罰款,持續罪行另每日港幣 1,000 元,並同時針對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

但這條的重點不在 15 日,而在下一款。

為什麼在周年申報表寫上新地址不算數?

第658(4)條

「在公司周年申報表內包含一項關於公司註冊辦事處地址的陳述,不屬履行第(3)款所施加的責任。」

條例甚少用這種寫法。它之所以存在,是因為這個做法太普遍:地址搬了,沒有專門申報,想著反正周年申報表上會填新地址,一次過解決。第 (4) 款明文否定了這條捷徑。

後果是實在的。周年申報表上的地址是正確的,公司仍然違反了第 658(3) 條——而且違規期間由搬遷後第 16 日一直計到專門申報實際交付為止,每日港幣 1,000 元。地址「看起來是對的」不是抗辯理由。

用的表格是公司註冊處的指定表格 NR1

還有一項規定:名稱要展示出來

有了合規地址不等於合規。《公司(披露公司名稱及是否有限公司)規例》(第622B章)另有展示要求。

第622B章第3(1)及(2)條

公司須持續地在其註冊辦事處及每個業務場所展示該公司的註冊名稱,名稱須採用可閱字樣,並須置於可讓訪客易於看見的位置。

「持續地」的意思是全天候,不是辦公時間內。這一項是租用便宜共用地址時最常被忽略的:地址本身或許沒問題,但如果您的公司名稱沒有出現在那個地方任何訪客看得見的位置,公司仍然違規。

共用地址:超過6間公司的特別規定

條例承認一個地址可以是很多公司的註冊辦事處,並為此訂了一套明確的數字規則。

第622B章第3(3)條

凡任何地方是多於6間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業務場所,公司透過電子器材展示名稱時,只要(a)在每段 4 分鐘時段內,將該名稱展示最少一次,每次持續展示最少 15 秒;或(b)在有人透過該器材要求展示後,該名稱能夠於 4 分鐘內展示,該名稱即視為持續地展示。

這幾個數字是評估一個共用地址是否真正合規的實際尺度。租用前值得直接問:您們怎樣展示我公司的名稱?如果答案是大堂一部輪播螢幕,那就問輪播週期是多久。超過 4 分鐘,就不符合第 3(3)(a) 款。

兩項例外

展示規定有兩項不適用的情況。第 3(4) 條(由 2025 年第 14 號條例增補)訂明,自成立為法團以來從沒有會計交易的公司不受規限——這是給真正從未營運過的公司的窄門,不是一般的免責理由。第 3(5) 條則涵蓋已委任清盤人、接管人或經理人,而該處同時是其經營業務地點的情況。

罰則

第658(5)條

「如公司違反第(1)或(3)款,該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均屬犯罪,可各處第5級罰款,如有關罪行是持續的罪行,則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各處罰款 $1,000。」

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附表8,第5級罰款為港幣50,000元。

與其他申報責任一樣,罰則是「各處」——公司一筆,每名董事及公司秘書各一筆,每日港幣 1,000 元亦是各自累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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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註冊辦事處地址更改後,多少天內要申報?

15日。第658(3)條訂明,地址更改後15日內須將符合指明格式的更改通知交付處長登記,用公司註冊處的指定表格 NR1。

在周年申報表寫上新地址,算不算已經申報?

不算。第658(4)條明文訂明,在周年申報表內包含關於註冊辦事處地址的陳述,不屬履行第(3)款所施加的責任。仍須另行交付更改通知。

公司名稱一定要在註冊辦事處展示嗎?

要。《公司(披露公司名稱及是否有限公司)規例》(第622B章)第3(1)及(2)條規定,公司須持續地在註冊辦事處及每個業務場所以可閱字樣展示註冊名稱,並置於訪客易於看見的位置。

共用地址怎樣才算合規?

若該地方是多於6間公司的註冊辦事處,以電子器材展示名稱須符合第3(3)條:在每段4分鐘時段內展示最少一次、每次最少15秒,或在有人要求後4分鐘內能夠展示。

有沒有公司不受展示規定約束?

有兩類。第3(4)條訂明自成立為法團以來從沒有會計交易的公司不受規限;第3(5)條涵蓋已委任清盤人、接管人或經理人,而該處亦是其經營業務地點的情況。

逾期申報地址更改的罰則是什麼?

第658(5)條訂明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均屬犯罪,可各處第5級罰款(港幣50,000元),持續罪行另就每一日各處罰款港幣1,000元。

本文由 LAULEGA LIMITED 勞樂家有限公司(香港持牌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號碼 TC000573)編寫及覆核,法例條文引自香港電子版香港法例的中文本,以上述更新日期的有效版本為準;表格名稱及費用以公司註冊處公布者為準。內容為香港法律的一般資訊,並非針對個別公司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