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年申報表(NAR1)何時到期?逾期會怎樣?
42日的限期由公司成立為法團的周年日起算,不是由財政年度結算日起算。登記費由港幣105元升至3,480元且處長無權減免——而逾期本身另是刑事罪行,公司及每名責任人可各處第5級罰款加每日港幣1,000元。
閱讀全文 →香港公司的法定責任逐項說明,每項都對照《公司條例》的條文原文,列明限期、表格、費用及罰則。由持牌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編寫。
42日的限期由公司成立為法團的周年日起算,不是由財政年度結算日起算。登記費由港幣105元升至3,480元且處長無權減免——而逾期本身另是刑事罪行,公司及每名責任人可各處第5級罰款加每日港幣1,000元。
閱讀全文 →自然人須通常居於香港,法人團體須在香港設有註冊辦事處或營業地點。至於「董事不能做公司秘書」——第475(1)條的一般規則其實是可以,受限的只有唯一董事。
閱讀全文 →限期由舊秘書停任當日起算,不是由您找到接任者當日起算——這是換服務商時最容易失守的一環。逾期罰則為第4級罰款加每日港幣700元,公司及每名責任人各自計算。
閱讀全文 →在周年申報表內寫上新地址,第658(4)條明文訂明並不算履行申報責任。另有名稱展示規定:共用地址超過6間公司時,電子顯示須每4分鐘展示最少15秒。
閱讀全文 →第653H(2)條把話說得很直白:即使公司沒有重要控制人,備存登記冊的規定亦適用。附表5A的五項條件、九類執法人員的查閱權,以及按日累算的罰款。
閱讀全文 →六項條件、稅務局的不反對通知書,加上憲報的3個月反對期。最要緊的一點在申請表上看不到:解散當日公司剩下的一切,都會成為無主財物歸屬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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