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2026年9月6日
除上市公司外,每間香港公司都須備存一份重要控制人登記冊。這一條之所以值得單獨寫一篇,是因為它有一句話直接堵死了最常見的誤解。
第653H(1)及(2)條
(1)每間適用公司須備存一份該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的登記冊。
(2)即使某適用公司沒有重要控制人,第(1)款亦適用於該公司。
條例很少把話說得這樣直白。它這樣寫,是因為「我們沒有重要控制人,所以不用做」是可以預見的反應——而這個推論是錯的。沒有人可列,登記冊仍然要備存,只是內容變成記錄「經合理步驟後確認並無重要控制人」這件事本身。
哪些公司要備存?
第 653A 條把「適用公司」界定為上市公司以外的公司(另加按規例豁免的類別)。實務上這代表:香港所有非上市公司都在範圍之內,不論規模、有沒有營運、股東是本地人還是海外人。一間從未做過生意的空殼公司,同樣要備存。
誰是重要控制人?
附表 5A 第 1 部訂明五項條件,符合其中一項或以上即屬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
| 條件 | 內容 |
|---|---|
| (a) | 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 25% 以上的已發行股份(或無股本公司的相應權利) |
| (b) | 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 25% 以上的表決權 |
| (c) | 直接或間接持有委任或罷免董事局過半數董事的權利 |
| (d) | 有權利或實際上對該公司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 |
| (e) | 對某非法人信託或商號的活動有上述影響力或控制,而該信託或商號符合 (a) 至 (d) 的條件 |
前三項是數字題,查一查股東名冊就有答案。第 (d) 項不是——「實際上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是一項事實判斷,可以在股權以外成立。一名股權不足 25%、卻實質主導公司決策的人,可能仍然是重要控制人。這一項要靠判斷,也是最容易漏的一項。
另外要分清兩個名詞:符合條件的個人是「須登記人士」,符合條件的法律實體(且是公司成員)則是「須登記法律實體」(第 653D 條)。兩者都要列入登記冊。
登記冊要交給公司註冊處嗎?
不用。這一點與周年申報表剛好相反: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不需提交、不會公開,而是備存在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另一指明地點),在執法人員要求時提供查閱。
誰可以要求?第 653B 條列明九類執法人員:
- 公司註冊處人員、香港警務處人員、稅務局人員
- 香港海關人員、入境事務處人員
- 香港金融管理局人員、保險業監管局人員
- 廉政公署人員、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人員
公司亦須指定一名指定代表,作為就登記冊提供協助的聯絡人。如果公司的董事、股東及僱員都不在香港,這個角色實務上只能由持牌服務提供者擔任。
用中文還是英文?
兩者皆可。第 653H(3) 條訂明登記冊須以中文或英文備存——但只能擇其一,不是兩種語言混用。
罰則
第653H(4)條
「如第(1)或(3)款遭違反,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均屬犯罪,可各處第4級罰款,如有關罪行是持續的罪行,則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各處罰款 $700。」
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附表8,第4級罰款為港幣25,000元。
由於這是持續的罪行,而多數不知情的公司是由成立那天起就沒有備存,累算的日數往往以年計。這也是為什麼「反正沒人查」不是一個划算的想法:真的被查的時候,罰款不是由被查那天起算。
常見問題
哪些公司要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除上市公司(及按規例豁免的類別)以外的所有香港公司,即第653A條所指的「適用公司」。公司規模、有沒有營運、股東身處何地,都不影響。
公司沒有重要控制人,還要備存嗎?
要。第653H(2)條明文訂明,即使某適用公司沒有重要控制人,備存登記冊的規定亦適用於該公司。登記冊須記錄公司經合理步驟後確認並無重要控制人。
誰算是重要控制人?
附表5A第1部訂明五項條件,符合其中一項即可:持有25%以上已發行股份、25%以上表決權、委任或罷免過半數董事的權利、有權利或實際上發揮重大影響力或控制,或對符合上述條件的非法人信託或商號有該等影響力。
登記冊要提交給公司註冊處嗎?
不用,亦不會公開。登記冊備存在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另一指明地點,在第653B條所列的九類執法人員要求時提供查閱。
登記冊可以用中文嗎?
可以。第653H(3)條訂明重要控制人登記冊須以中文或英文備存。
沒有備存的罰則是什麼?
第653H(4)條訂明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均屬犯罪,可各處第4級罰款(港幣25,000元),持續罪行另就每一日各處罰款港幣700元。由於屬持續罪行,累算日數通常由公司成立起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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