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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 《公司條例》第622章

結束公司:撤銷註冊還是清盤?

已停業而有償債能力的公司,一般循第750條撤銷註冊。六項條件、稅務局的不反對通知書,加上憲報的3個月反對期——由決定到解散,五個月是合理預期。

最後更新:2026年9月6日

一間已停業而有償債能力的香港公司,一般循第 750 條申請撤銷註冊——條件是所有成員同意、公司沒有尚未清償的債務、不涉及法律程序、在香港沒有不動產,並取得稅務局局長書面通知,述明並不反對撤銷註冊。申請之後還有 3 個月的憲報反對期,所以由決定到公司解散,五個月是合理預期。

在讀下去之前,有一件事要先講:先清空銀行戶口。公司解散時仍留在公司裡的一切,都不再屬於股東。

撤銷註冊還是清盤?

撤銷註冊與清盤的比較
撤銷註冊清盤
適用於已停業、有償債能力、各方同意的公司未能符合下述條件者:有債務、有爭議、股東不同意,或持有不動產
依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750條,向處長申請《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
費用申請費用及專業服務費須委任清盤人,費用高出一截
需時約五個月,大部分時間在等更長,有爭議時難以預計

六項條件,缺一不可

第 750(1) 條容許公司本身、或其任何董事或成員提出申請。第 750(2) 條則訂明六項條件,全部須在提出申請時成立:

  1. 所有成員均同意撤銷註冊。
  2. 公司仍未開始營運或經營業務,或在緊接提出申請之前的 3 個月內沒有營運或經營業務。
  3. 公司沒有尚未清償的債務
  4. 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5. 公司的資產不包含位於香港的不動產
  6. 如公司是控權公司,其所有附屬公司的資產亦不包含位於香港的不動產。

第 2 項決定了您最早可以申請的日子:停業,然後等三個月。第 3 項則是最多人掉以輕心的一項——一張未付的會計師費用、一筆董事往來欠款,都是尚未清償的債務。在申請上聲明沒有,不是技術性的小事。

第750(6)條

任何人如在與申請有關連的情況下,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向處長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港幣300,000元及監禁2年;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申請要提交什麼?

第 750(3) 條要求三樣同時具備:

  • 符合指明格式的申請——公司註冊處的指定表格 NDR1
  • 訂明費用
  • 稅務局局長發出的書面通知,述明局長並不反對撤銷有關公司的註冊。

第三項才是真正的關卡,而且是與稅務局之間的獨立程序,不是公司註冊處代為安排的。欠交的利得稅報稅表、未完成的審計帳目、未繳的稅款,都要先處理好,局長才會發出通知。所以一間三年前停業、同時也三年沒有報稅的公司,並不是「五個月後可以結束」,而是「稅務事宜清理妥當之後,再五個月」。

此外,第 750(4) 條訂明:申請人如是公司,須在申請中提名一名自然人負責接收撤銷註冊通知書。

需時多久?

第751條

處長收到申請後,須在憲報刊登關於建議撤銷註冊的公告;公告述明除非在刊登日期後的 3 個月內收到反對,否則處長可撤銷註冊。3 個月屆滿而未收到反對,處長可在憲報刊登另一公告,公司的註冊即在該公告刊登日期撤銷。

第751(6)條:「在註冊撤銷時,有關公司即告解散。」

沒有另一個步驟,也沒有進一步的文件。第二份憲報公告刊登的那一天,公司就結束了。

為什麼要先清空戶口

這是整件事裡最容易讓人損失金錢的一點,而申請表格上不會提醒您。

第752(1)條

公司解散後,「在緊接解散前歸屬該公司或以信託形式為該公司持有的所有財產及權利,即屬無主財物並歸屬政府。」

解散當日仍在公司戶口裡的餘額,不會退還給股東,也不是為股東保管——它成為政府的財產。忘記取回的按金、未收的退款、以公司名義持有的域名,同樣如此。

所以次序很重要:清償負債、把餘下資產分派予成員、結束銀行戶口,然後才提出申請。倒過來做,就要為了取回自己的錢而申請恢復公司列入登記冊——那是一條更慢、更貴的路。

可以恢復嗎?

可以,這既是保障,也是提醒。第 752(2) 條訂明,財產歸屬政府的效力,須受公司可能根據第 4 分部、或《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 290 條恢復列入公司登記冊一事所規限。

恢復機制正是為上述情況而設,但它是補救辦法,不是計劃的一部分,成本通常高於留在戶口裡的那筆錢。

不能做的,是就此不理

放着不管並不等於結束。公司在解散之前一直存在,責任也一直跟着它——包括周年申報表。第 662(6) 條的罪行同時針對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並按日累算;逾期的登記費亦會升至港幣 3,480 元,而且處長無權減免

所以選擇不是「結束公司」與「甚麼都不做」之間,而是「結束公司」與「讓它以董事的名義持續累積違規」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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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撤銷註冊的條件是什麼?

第750(2)條訂明六項條件,須在提出申請時全部成立:所有成員同意;公司仍未開始營運,或在緊接申請前3個月內沒有營運或經營業務;沒有尚未清償的債務;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資產不包含位於香港的不動產;如屬控權公司,所有附屬公司的資產亦不包含香港不動產。

需要稅務局的批准嗎?

需要。第750(3)(c)條要求申請隨附稅務局局長發出的書面通知,述明局長並不反對撤銷註冊。這是與稅務局之間的獨立程序,欠交的報稅表及未繳稅款須先處理。

撤銷註冊要多久?

第751條要求處長在憲報刊登建議撤銷註冊的公告,並須待3個月的反對期屆滿。連同事先取得稅務局不反對通知書所需的時間,五個月或以上是合理預期。

公司剩下的錢會怎樣?

歸政府。第752(1)條訂明,解散前歸屬公司的所有財產及權利即屬無主財物並歸屬政府。應在提出申請之前分派資產及結束戶口,而不是之後。

用哪一份表格?

公司註冊處的指定表格 NDR1,連同訂明費用及稅務局局長的不反對書面通知一併提交。

可以不申請,就這樣不管嗎?

不可以。公司在解散前一直存在,責任亦一直存在,包括周年申報表。第662(6)條的罪行同時針對公司及每名責任人並按日累算,逾期登記費亦會升至港幣3,480元且不獲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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