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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 《公司條例》第622章

未經批准配發股份,責任在董事身上

第140(1)條寫得很硬:除按照第141條的規定外,董事不得行使配發股份的權力。明知而違反,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最後更新:2026年9月6日

香港公司的董事,不得在未經公司事先批准的情況下配發股份。這是第 140(1) 條的規定,而違反的後果異常重:明知而違反的董事,可處第 5 級罰款監禁 6 個月。

股份配發之後,配發申報書須在一個月內送達處長。

配發與轉讓不是同一回事

配發與轉讓的比較
配發轉讓
發生什麼公司發行新股份現有股份易手
錢給誰公司出售的股東
對其他人的影響原有股東被攤薄股份總數不變
印花稅沒有有,按代價或價值計算
公司註冊處申報一個月內交配發申報書無須申報,在下一份周年申報表反映

如果錢是給賣方而不是進公司,您需要的是轉讓程序

股東必須先批准

第140(1)條

除按照第141條的規定外,公司董事不得行使配發公司股份的權力,或授予認購公司股份的權利的權力。

第 141 條提供了那道許可:公司藉決議事先給予批准;批准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一般性的;可不附帶條件,亦可受條件規限;成員可隨時撤銷或更改。

批准不會永久有效。根據第 141(3) 條,批准在其後首次周年成員大會結束時期滿失效;無須舉行周年大會的公司,則在批准指明的日期期滿,而該日期不得超逾給予批准後的 12 個月。兩年前給過、之後沒有續期的一般授權,今天不是授權。

四種無須批准的情況

第 140(2) 條列出四種例外:

  • 在一項按成員持股比例向他們作出的要約之下配發股份或授予權利。
  • 按成員持股比例派發紅股時配發股份或授予權利。
  • 向公司的創辦成員配發該成員藉簽署章程細則而同意承購的股份。
  • 按照一項先前已依第141條批准而授予的認購或轉換權利進行的配發。

第三項正是成立時最初那批股份無須另行取得成員批准的原因。此後的配發,一般都需要。

罪責落在董事個人,而配發依然有效

第140(4)及(5)條

任何董事明知而違反本條,或授權或准許違反本條,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6個月

在這一部分條例裡,監禁是罕見的。多數申報失誤只有罰款加每日罰款;這一條有監禁上限,反映出立法者對董事未經股東同意就向自己或友好方發股的看法。

然後第 140(6) 條做了一件常令人意外的事:本條或第141條不影響配發或其他交易的有效性。股份有效發出,登記冊正確,攤薄是真的。董事被檢控,但這一條不會撤銷交易——這也正是不滿的股東最後要用其他理由上法庭,而不是單靠指着第140條的原因。

配發申報書:一個月

第142(1)條

有限公司須在股份配發後的一個月內,將配發申報書交付處長登記。

申報書用公司註冊處的指定表格 NSC1,第 142(2) 條規定它必須載有:

第142(2)條規定配發申報書須載有的內容
項目內容
股本說明以緊接配發之後的狀況為準,並須符合第201條
股份所配發的股份數目
獲配發者每名獲配發者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增加額已發行股本因配發而增加的款額
款項每股已繳付及尚未繳付的款額
非金錢代價相關售賣合約,或為服務或其他代價而訂立的合約的詳情

第142(3)條

如有限公司違反第(1)款,該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均屬犯罪,可各處第4級罰款——港幣25,000元——持續罪行另就每一日各處罰款港幣700元

逾期了怎麼辦?

有補救,但不是行政程序,而是向原訟法庭申請。第 142(4) 條容許公司或其責任人申請延長限期,第 142(5) 條則限定條件:法庭須信納沒有交付申報書屬意外或無心之失,或延長限期是公正公平的

這是為真正疏忽而設的補救,不是拖延的計劃。準時提交不用多付一分錢。

辦理次序

  1. 查看章程細則——原有股東可能享有優先認購權。
  2. 取得成員批准(第141條),除非屬第140(2)條的四種情況。
  3. 董事會決議配發股份,並取得認購方的申請書。
  4. 更新成員登記冊,發出股票。
  5. 一個月內提交配發申報書。
  6. 檢視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新股東若超過25%,即屬須登記的更改。

第 6 步最常被略過。新投資者一旦跨過 25%,他就是重要控制人,登記冊須予更新,不只是成員登記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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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董事可以不問股東就發行新股嗎?

一般不可以。第140(1)條禁止董事在未按第141條取得公司事先批准的情況下行使配發股份的權力。第140(2)條另訂四種例外。

未經批准配發會怎樣?

第140(4)及(5)條訂明,明知而違反、授權或准許違反的董事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6個月。第140(6)條同時訂明,配發本身的有效性不受影響。

股東的配發批准有效多久?

第141(3)條:在其後首次周年成員大會結束時,或按規定須舉行下一次周年大會的限期屆滿時,批准即期滿失效。無須舉行周年大會的公司,則在批准指明的日期期滿,而該日期不得超逾給予批准後的12個月。

配發申報書何時到期?

股份配發後一個月內(第142(1)條),用公司註冊處的指定表格提交。內容須包括符合第201條的股本說明、股份數目、每名獲配發者的姓名及地址,以及已繳與未繳款額。

逾期交配發申報書的罰則是什麼?

第142(3)條: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均屬犯罪,可各處第4級罰款(港幣25,000元),持續罪行另就每一日各處罰款港幣700元。

配發申報書的限期可以延長嗎?

只能由原訟法庭延長。第142(4)條容許公司或其責任人申請,而第142(5)條規定法庭須信納沒有交付屬意外或無心之失,或延長限期是公正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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