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2026年9月6日
香港公司有 15 日通知處長董事獲委任,也有 15 日通知處長董事已停任。同樣的 15 日,適用於董事登記冊所載任何詳情的更改。
罰則是第 4 級罰款加每日港幣 700 元,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各自負責。
15 日,兩個方向都一樣
第645(1)條
如某人獲委任為公司的董事,該公司須在該項委任作出後的 15 日內,將符合指明格式的通知交付處長登記,該通知須載有董事登記冊指明的該董事的詳情、一份述明該人已接受該項委任的陳述書,以及(如屬自然人)一份述明該人已年滿18歲的陳述書。
當中有兩點容易略過。通知必須載有一份明文陳述受任人已接受委任,所以簽署的同意出任書應在提交之前就在檔案裡。而年齡那一項是主動聲明,不是假設。
第645(4)條
如某人停止擔任公司的董事,或公司的董事登記冊所載的詳情有任何更改,該公司須在停任後或詳情更改後的 15 日內,交付通知,載明停任或更改的詳情,以及該事件發生的日期。
改地址就是一次申報事件
這一款最容易在不知不覺間累積違規。第 645(4) 條並不限於人事來去,而是涵蓋董事登記冊上任何詳情的更改。董事搬家、改名,或換領一份號碼不同的身分證明文件,都已啟動 15 日的時鐘,而不會有人提醒您。
五年來董事都沒有搬過的公司,這一項無事可做。有一位董事在十八個月前搬了家而從未提過的公司,已經持續違規約五百天,每日港幣 700 元,公司與每名責任人各自計算。
至少要有一名是人
第457條
私人公司——但如屬某公司集團的成員而該集團中有上市公司則除外——須有最少一名屬自然人的董事。
一間普通的香港私人公司,不能全部由法人團體出任董事。必須有一位具名的個人,而這位個人就是條例中每一條罰則所指的「責任人」之一。
可以一併記住一項相關限制:只有一名董事的私人公司,該名董事不得兼任公司秘書,公司秘書亦不可是一個以該董事為唯一董事的法人團體。這出自第 475(2) 及 (3) 條,詳見誰可以出任公司秘書。
用哪一份表格
董事的委任、停任及董事登記冊詳情的更改,用公司註冊處的指定表格 ND2A;董事或公司秘書本人個人資料的更改,用的是另一份 ND2B。分辨清楚很要緊,因為交錯表格不算履行責任,而 15 日不會因為您在研究用哪一份而暫停——更換公司秘書一文裡有表格的對照。
罰則
第645(6)條
如公司違反第(1)、(2)、(3)或(4)款,該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均屬犯罪,可各處第4級罰款——港幣25,000元——持續罪行另就每一日各處罰款港幣700元。
「各處」不是虛詞。這不是公司交一筆了事:公司一筆,每一名董事各一筆,公司秘書再一筆,每日的金額同樣各自累算。
辦理次序
- 查看章程細則——由董事會還是成員委任,以及如何罷免,都由它決定。
- 取得簽署的同意出任書,這樣通知書上「已接受委任」的陳述才是真的。
- 按章程細則的要求通過決議。
- 更新董事登記冊——是法定登記冊,不只是提交的表格。
- 在委任或停任後 15 日內提交。
- 更新銀行授權,以及以離任董事名義持有的各項權限。
第 6 步不屬公司註冊處的事,卻是遺漏後最麻煩的一項——已經卸任卻仍是銀行簽署人的董事,在申報早已辦妥之後很久,依然是個現實問題。
常見問題
委任新董事後多少天內要通知公司註冊處?
委任作出後15日內(第645(1)條)。通知須載有董事登記冊指明的詳情、一份述明該人已接受委任的陳述書,以及(如屬自然人)一份述明該人已年滿18歲的陳述書。
董事辭任的限期是多少?
同樣是15日。第645(4)條要求在停任後15日內交付通知,載明停任的詳情及該事件發生的日期。
董事搬家要申報嗎?
要。第645(4)條涵蓋董事登記冊所載任何詳情的更改,不限於委任與停任,限期同樣是15日。改地址、改名或身分證明文件號碼變更,都是申報事件。
香港公司可以全部由法人團體出任董事嗎?
不可以,除非該私人公司屬某有上市公司的集團成員。第457條規定須有最少一名屬自然人的董事。
獨任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秘書嗎?
不可以。第475(2)條禁止只有一名董事的私人公司的該名董事兼任公司秘書,第475(3)條亦禁止以該董事為唯一董事的法人團體出任公司秘書。有兩名或以上董事時,其中一名可以兼任。
逾期申報的罰則是什麼?
第645(6)條: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均屬犯罪,可各處第4級罰款(港幣25,000元),持續罪行另就每一日各處罰款港幣700元。罰款是各自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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